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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授课,哪些内容受到著作权保护?
adinnet / 2020-04-24 15:14 /常见问题
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为了防止疫情的传播,教育部号召“停课不停学”,老师们也变身为主播,开始网络授课。与此同时,各个在线教育平台也异常火爆。有网友感叹,2020年将成为网络在线教育元年。在线课程的火爆,也引发了对其版权的关注,哪些内容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接下来,上海教育软件开发公司-艾艺,为大家介绍。
一、网课直播中的哪些内容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客体是——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
具体到网络直播课程,以下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1. 教学课件
老师在备课过程中,通常会制作课件,把授课内容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直播的过程中,会根据讲义的内容来讲,这个讲稿指的就是文字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定义,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脚本、剧本、随笔、童话、书信、日记、日志、讲义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 在线讲解
有的老师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准备完整的逐字稿,而是根据授课提纲,直接在教学过程中口述内容,像这种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内容属于口述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定义,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棋谱讲解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这些作品往往是以即兴口述的方式创作的。例如,最近在互联网上吸引众多粉丝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在讲授刑法案例时即兴发挥的内容,就会形成口述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
3. 讲课视频
老师在讲课过程中,老师自己或者授课平台会对老师的全程直播授课进行录像,或者借助录屏软件在老师直播授课过程中进行录制,按照独创性的要求,讲课视频可以区分为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
所谓视听作品是以连续活动影像表现思想或感情的作品。对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指的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为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即以连续影像表达思想或者感情的作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视听作品不用于录像制品。视听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录像制品无独创性要求。例如,在老师授课过程中借助录屏软件制作的视频,仅是对教学过程进行简单的记录,并无创造性可言,属于录像制品。
4. 试题总结
如果老师的讲授课程涉及到对统编教材或者试题的讲解,老师会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对试题进行编排,形成自己的试题总结,类似试题的数据库,这类内容属于汇编作品。例如,老师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按照考点的频次汇编成题库,这个题库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例如百科全书、词典、全集、选集、期刊、报刊、数据库等。
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美国教育考试中心(ETS,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诉新东方TOEFL试题侵权案中,新东方销售的练习题选编中,未经ETS许可,收录了多套TOEFL考试试题,侵犯了ETS享有TOEFL考试试题的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二、网络直播课程,著作权属于谁?
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并不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而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取得著作权。
1.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是作者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了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例如老师自行创作的教学课件、现场授课的教学内容的著作权,如无法律规定或特别约定,应归老师享有。
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策划,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属于创作。
2.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情况
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分为特殊职务作品和普通职务作品,并分别规定了其著作权的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作品必须限于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的,如果老师仅是个人爱好,在业余时间利用自有物质技术条件编写的课件等,并不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应属于老师个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例如一个英语培训机构的老师,在业余时间讲授绘画课程,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
3. 委托作品按约定,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如果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则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例如,教育培训机构委托机构外的老师创作一份课件,订立合同的则按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课件的著作权依法归属于老师,但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
4. 汇编作品属于汇编人
汇编作品分两类,第一类是对若干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独创性的汇编而形成的作品,第二类是对事实、数据等不构成作品的信息进行独创性的汇编而形成的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例如,教育培训机构在汇编教材或题库时,需注意应经过其中涉及的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汇编的行为构成侵权。
5. 教学视频(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教学视频属于演绎作品,根据内容的独创性可以区分为类电作品或录像制品。
对于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教学视频,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对于录像制品,录像制作者享有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需特别注意的是,作为录像制品的教学视频一般是对老师的授课行为进行的录制,直播授课时还可能会产生表演者权。不同的老师在授课风格上也各有千秋,对于同一知识点的讲解也会有不同的侧重,能够体现出老师对课程的选择、设计和安排,往往凝结着老师的性格特征。如果老师直接出镜,在形象、动作和声音等方面体现出表演的形式,老师属于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
如果他人要复制、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像制品,不仅需获得录像制作者的许可,还应当取得录制的作品著作权人(如课件制作者、口述授课内容的老师)以及表演者(直播授课老师)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6. 课程的著作权可约定权利归属
现在有些教育培训机构或直播平台在招直播网课的老师,要和授课老师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可以约定直播课程及录播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情况下,培训机构在推广老师课程的时候,为了吸引学员购买课程,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对老师进行包装、宣传推广,所以为了防止老师与其他机构合作,约定课程的著作权由签约机构享有。